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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引用本文:居泽平,姜绍明.罗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J].人民检察,1999(8).
作者姓名:居泽平  姜绍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人民检察》第4期对罗某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获利行为的定性提出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不同意这四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一、罗某客观上无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1)从股票交易规则来看,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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