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乘警放纵犯罪嫌疑人事后收受好处费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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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德宾,陈瑞华,王明辉,王刚,尹铮,王新政,王新政.铁路乘警放纵犯罪嫌疑人事后收受好处费应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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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德宾 陈瑞华 王明辉 王刚 尹铮 王新政 王新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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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刑警学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 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教授、法学博士,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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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在铁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中,警贼勾结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铁路警察尤其是列车乘警的主体身份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如何理解铁路乘警的身份及其职责,并准确认定此类人员违法犯罪的性质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人民检察杂志社与辽宁省大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邀请专家结合具体案件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准确定性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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