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 |
| |
引用本文: | 陈桂明.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J].人民检察,2005(13). |
| |
作者姓名: | 陈桂明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法学》杂志社 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之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一直受到怀疑。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