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侵占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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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旭明,徐治国.本案系侵占未遂[J].人民检察,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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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旭明 徐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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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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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的讨论案例是一起民刑交叉案件。下面笔者拟从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对此分析,谈点看法,求教同仁。从民事上看,某冶炼厂与李某是货物购销关系,与王某本人是内部隶属关系。王某与第三者甲企业是无权代理关系。王某本应以冶炼厂的名义送货给李某,应是职务行为,但他却以个人名义将3万余元的货物抵偿了他本人欠李某的债务。这一行为因主体身份不合格,是无效民事行为。王某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自己在未征得甲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打一个“证明条”,证明该3万余元货款由第三者甲企业负责偿还。此行为败露后,甲企业不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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