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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赃物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郭毅涛,杨新娥.窝藏赃物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05(18).
作者姓名:郭毅涛  杨新娥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郭毅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杨新娥)
摘    要: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商场电器售货员。2004年5月22日18时许,吴某将男友张某带到休息厅休息,直到商场停止营业。后张某躲藏在衣柜中,避开了吴某的寻找及保安的巡视。凌晨,张某趁无人之机,窃取了商城内的五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5.7万元。随后张某将被盗电脑中的三台放在吴某的衣柜中,于23日上午将另外两台拿到二手市场内销售。吴某在5月23日到岗后发现自己柜中的笔记本电脑,曾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询问其来源,张某谎称是早晨在商城门口花1万元钱收购的。此时,商城的售货员已经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吴某将自己的衣柜上了锁。2004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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