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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原理的新诠释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魏东.行为犯原理的新诠释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5(5):5-11.
作者姓名:魏东
作者单位:1.四川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所承担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关 键 词:行为犯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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