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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打他人致其跳水溺亡该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刘建国,鲁嵩岳,邸瑛琪,陆咏歌,孟国祥,吴志良,王琛.追打他人致其跳水溺亡该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6(4).
作者姓名:刘建国  鲁嵩岳  邸瑛琪  陆咏歌  孟国祥  吴志良  王琛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省律师协会 委员、公诉处处长,教授,教授,副会长、高级律师
摘    要: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上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其中,如何界定当事人的先前行为, 当事人的先前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期疑案精解讨论的案例中,追打他人致其溺亡该如何处理,就涉及以上问题。为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有关专家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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