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仍可使用“认罪态度”一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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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宝富,刘自普.公诉人仍可使用“认罪态度”一语[J].人民检察,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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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宝富 刘自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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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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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常常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评价。诸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尚好;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或拒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常常把被告人的态度列入辩护内容,对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被告人,都要提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一般也都写入被告人的态度。如被告人某某某尚能认罪,从轻判处……,或被告人拒不认罪,应予严惩等判语。修改后的计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作出了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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