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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外逃又主动投案的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余丽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外逃又主动投案的性质认定[J].人民检察,2004(8).
作者姓名:余丽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司法实践中自首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该《解释》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外逃又主动归案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就有了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此种行为认定为自首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离开住处的义务,并且都有在传唤时及时到案的义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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