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侵占罪更符合王某行为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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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立荣,都刚.定侵占罪更符合王某行为的特征[J].人民检察,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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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立荣 都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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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84870部队军事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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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一,王某系集体企业职工,符合该罪在主体上的规定。第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货物的职务之便,擅自以本单位的货物抵偿其欠李某的债务,挪用本单位的贷款归个人使用,案发前仍不退回,且数额巨大。第三,在客观上,造成了本单位长期不能收回贷款,给企业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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