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
| |
引用本文: | 洪加肴,黄文胜.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1996(3). |
| |
作者姓名: | 洪加肴 黄文胜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扩大后,司法实践中常因某种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而发生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此类犯罪的查处。基于此,作者提出:1.恢复徇私舞弊罪的原意,使之仅限定为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在法追诉、裁判的行为。2.在包庇罪中增设一款,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庇护犯罪分子的,从重或加重处罚。3.增设滥用职权罪,把行政人员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故意犯罪行为归入此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