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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引用本文:洪加肴,黄文胜.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1996(3).
作者姓名:洪加肴  黄文胜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扩大后,司法实践中常因某种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而发生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此类犯罪的查处。基于此,作者提出:1.恢复徇私舞弊罪的原意,使之仅限定为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在法追诉、裁判的行为。2.在包庇罪中增设一款,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庇护犯罪分子的,从重或加重处罚。3.增设滥用职权罪,把行政人员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故意犯罪行为归入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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