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业绩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占有单位财物后销毁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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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升,刘志伟,付立忠,罗庆东,尹铮.为创造业绩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占有单位财物后销毁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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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升 刘志伟 付立忠 罗庆东 尹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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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检察》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副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副教授、法学博士,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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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区分其中各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但是,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务界也认识不一,加之不同个案中具体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期“疑案精解”提供的案例,主要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本刊特邀专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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