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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选择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吕天奇,贺英豪.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选择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8):5-9.
作者姓名:吕天奇  贺英豪
作者单位: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2.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201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职能发挥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J2016B1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于刑事司法权力之再配置和相应司法模式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主要存在认识、制度和操作三大难题,亟须解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刑事案件可不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协商范围应限于量刑、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引入公益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多方参与机制。同时,应增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并适当扩充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以此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关 键 词:检察环节  认罪认罚从宽  现实困境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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