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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犯罪主体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引用本文:刘金峰,尹红.浅谈单位犯罪主体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J].人民检察,2000(10).
作者姓名:刘金峰  尹红
作者单位:上海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与刑事犯罪斗争的现实需要,应该及时加以完善。   一、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全部是针对自然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与原刑法的规定是相适应的。修改后的刑法在犯罪主体方面有了重大突破,那就是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能体现实体法这一重大变化,致使在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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