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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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宁.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J].人民检察,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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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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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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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此条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从形式上看 ,虽然二者仅仅相差了一个条件 ,即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但是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据此却有了质的区别 :前者是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而后者却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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