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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引用本文: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J].人民检察,2006(14).
作者姓名:刘守芬  李瑞生
作者单位:北学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刘守芬),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李瑞生)
摘    要: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关 键 词:刑事和解界定  被害人学  犯罪人角度  公权力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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