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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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J].人民检察,20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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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守芬 李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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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学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刘守芬),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李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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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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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界定 被害人学 犯罪人角度 公权力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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