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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与“可能知道”的差异与并存
引用本文:于志刚.“应当知道”与“可能知道”的差异与并存[J].人民检察,2007(21).
作者姓名:于志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摘    要:在走私、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查获的毒品,可以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只要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具体的关联性、伴随性因素,能够判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的,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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