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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借出公款供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是否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李灿.虚构事实借出公款供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是否构成犯罪[J].人民检察,2007(18).
作者姓名:李灿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饲料公司纪委书记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韩某找到饲料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做生意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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