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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拒绝为被告辯护
引用本文:李佑标.浅谈律师拒绝为被告辯护[J].法学论坛,1987(1).
作者姓名:李佑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这是因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只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律师两方面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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