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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以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左海聪,张川华.外贸代理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以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为视角[J].法学论坛,2009(4).
作者姓名:左海聪  张川华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际商事通则》与国际商法的发展”(07SFB204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外贸代理的类型化有助于外贸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以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采用的名义以及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为标准可将外贸代理分为若干类型。采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外贸代理  类型化  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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