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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建构
引用本文:姜涛.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建构[J].法学论坛,2024(1):128-137.
作者姓名:姜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是因缺乏明确的实体法根据而难以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实践,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主要是一种合规责任。合规责任是功能责任论的观点,即强调企业以合规计划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单位犯罪,这是一种更加有助于保障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理论主张,由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予以体现,从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对此,刑法不仅需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规责任,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单位犯罪条款中增设公司企业的合规责任,并区分事前与事后刑事合规以规定不同的合规责任的实现方式,而且还需要增设单位量刑制度,以发挥刑法完整的激励效应。

关 键 词:刑事合规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  单位犯罪  功能责任论  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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