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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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灿.民法典时代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J].法学论坛,2022,37(1):109-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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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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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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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中动产与权利担保体系研究》(19BFX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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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基础上,扩大分享宅基地权益主体的范围,从而使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体盘活宅基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盘活宅基地。第二,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对宅基地的直接盘活,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流转、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离出物权性子权利流转、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法定租赁权流转,但是相关方式因违反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内在逻辑、会造成宅基地大量流失、与《民法典》之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原则相悖等原因无适用空间。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间接盘活则大有可为:在农房之上设立《民法典》新规定之居住权和租赁权,从而达到对农房的物权化和债权化盘活,通过采取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居住权及租赁权的分置路径来实现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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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宅基地 "三权分置" 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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