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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引用本文:张里安,韩旭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J].法学论坛,2016(3):119-129.
作者姓名:张里安  韩旭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人格权  大数据

The Private Law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the Big Data Er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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