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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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冲.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3(3):113-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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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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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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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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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客观要件 立法推定 正当化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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