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中的权威与正确性——兼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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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磊.法律论证中的权威与正确性——兼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J].法律科学,2014(2):3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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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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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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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50)“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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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论证既需要运用权威理由,也需要运用实质理由来证立法律命题。法律渊源是最重要的权威理由,它通过说明法律命题之来源的方式来证明后者的初步有效性。制定法与先例构成了法律论证之权威性框架的主要部分,制定法属于规范权威,而先例属于事实权威,它们在司法裁判中一般只需被指明。同时,法律论证的正确性宣称决定了法律论证也必须运用有效的实质理由,即对法律命题内容的正确性进行证立。这种论证既可以是法律体系内的论证,也可以是超越体系的论证。法律论证旨在于平衡权威与正确性,其中权威论证具有初步的优先性但并非不可推翻,权威性的强度与相关正确性论证的负担成正比。以此来分析,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介于规范权威与事实权威之间,它的效力是一种"准制度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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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佐证 权威 正确性 指导性案例 应当的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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