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
引用本文: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J].法律科学,2014(2):163-173.
作者姓名:徐伟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基金项目: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XPYB13006),宁波大学人才工程项目(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006)
摘    要:我国目前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承认了"应知"可用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却分歧很大。这一现象的产生源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应知要求与其不负审查义务的共识相冲突。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既难以在理论上得以证成,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通过借助诉讼法中的推定规则,可有效证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从而实现了从起点客观事实不明到终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间逻辑脉络的贯通。依循这一逻辑路径,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司法和未来学界的研究重点等都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  应知  推定知道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