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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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中华.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J].法律科学,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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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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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缓犯实施告诉才处理、而被害人并没有告诉的犯罪, 对死缓犯不应执行死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分别作出处理:(1)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严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不予减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3)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轻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多个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前后交替的, 可以参照 “数个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适用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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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缓期执行 事由竞合 司法疑难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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