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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检讨
引用本文:陆诗忠.对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检讨[J].法律科学,2012(6):64-72.
作者姓名:陆诗忠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关 键 词: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标准  构成要件齐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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