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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韩家勇.本人签章的法律效力[J].法律科学,1994(2).
作者姓名:韩家勇
摘    要:本人签章,是指被代理人在由代理人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包括事先在空白合同纸上的签章和事后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上签章,被代理人亲自签章和代理人代行签章。本人签章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中心问题是,它是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有效要件;如果不是,那么,它是否有其他方面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法律效果。目前理论上往往认为,本人签章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有效要件,而司法实务上也常有将未经本人签章的合同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的做法,除非该合同已经履行或已开始履行。由此导致了企业界等为适应这种观点、做法的要求,在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常将本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交给代理人随身携带或事先在空白合同纸上签章后交给代理人用于签约,以便合同关系尽速确立。本文认为,将本人签章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有效要件对待,其实并不正确。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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