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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
引用本文:魏胜强.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J].法律科学,2013(6):35-48.
作者姓名:魏胜强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基金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2GGJS-019)
摘    要: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关 键 词:审判方式  司法公正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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