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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应当设立“暴行罪”——以虐待儿童的刑法规制为中心
引用本文:孙运梁.我国刑法中应当设立“暴行罪”——以虐待儿童的刑法规制为中心[J].法律科学,2013,31(3):75-83.
作者姓名:孙运梁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    要:在我国许多虐待儿童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评价,由于加害被害双方不是家庭成员不能定为虐待罪,也无法以其他罪名有效规制,至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这样未充分体现对暴力行为的打击以及对人身的特别保护.为了惩罚和预防虐待儿童一类的暴行,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全面严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们应借鉴日本、英美刑法的立法理念及法律规定,将暴行罪引入我国刑法,将以殴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公民的人身安全.

关 键 词:暴行  故意伤害  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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