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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
引用本文:郝振江.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J].法律科学,2013,31(2):171-176.
作者姓名:郝振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22400420025):“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摘    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根据在于非讼裁判权的运用和当事人的合意.关于不予确认决定,因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提起民事诉讼,它不具有形式确定力.关于确认决定,在案外人异议期后它应具有形式确定力,虽不具有既判力但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决定还应具有执行力;某些确认形成性法律关系的决定,则应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销制度的存在暂时阻却了裁判形式确定力的发生,旨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并且,由于司法确认裁判不适用再审,再审也就没有打破各种效力的功效.

关 键 词:司法确认  裁判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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