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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判例制度正名——关于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关于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思考[J].法律科学,2011(3):182-192.
作者姓名:魏胜强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基金项目: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重点学科子项目“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与公民教育”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课题编号:LC—A001)
摘    要: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关 键 词:判例制度  法律方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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