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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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加良.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J].法律科学,2011(3):15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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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加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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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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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研究”(2010GN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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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宽大的现实舞台。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能够为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二元化提供合理的解释空间,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在宪法框架内具有正当性根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不能坐等司法权的强大,其在相势展开的同时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和有效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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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 司法权的社会性 合宪性 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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