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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范性质探究————《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解释论
引用本文:刘阅春.“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范性质探究————《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解释论[J].法律科学,2013(5):137-141.
作者姓名:刘阅春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0910KYQN1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停车位归属研究”
摘    要:《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  强制性规范  授权第三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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