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未查出肝病应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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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小萍.婚检未查出肝病应否赔偿[J].四川审判,2002(5):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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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小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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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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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赵昕于1999年元月经朋友介绍与本单位职工李希贤恋爱。1999年10月23日,原告与李希贤到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被告按婚检项目对李希贤进行了婚前检查,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签注“合格,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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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告 被告 99年 赔偿 结婚 合格 单位 婚检 职工 泸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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