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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生子,丈夫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张新荣,吴敏.妻子婚外生子,丈夫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J].四川审判,2002(2):39-40.
作者姓名:张新荣  吴敏
作者单位: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王某(女)与韩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20日王某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韩某抚育,生活费和医药费均由韩某支付,王某无生活来源。2000年11月26日。王某与韩某发生争吵后携子搬出别居,后向法院起诉与韩某离婚。并声称婚生子不是韩某亲生。但未提供证据。二审诉讼中经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DNA鉴定,结论为:韩某不是该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时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并不知道该子女不属自己亲生,王某也未告知韩某孩子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诉讼中,韩某反诉王某侵权,并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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