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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主体应当扩大
摘    要:《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关 键 词:抚养  探望权  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  《婚姻法》  权利  适用  养子  义务  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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