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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浅论探视权的特点
引用本文:熊丽静.谈浅论探视权的特点[J].四川审判,2002(1):14-14.
作者姓名:熊丽静
作者单位: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此种探视权可以表述为: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短期或较长期探视子女的权利。

关 键 词:探视权  未成年子女  第38条  婚姻法  离婚后  父母  修改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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