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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浅论探视权的特点
引用本文:
熊丽静.谈浅论探视权的特点[J].四川审判,2002(1):14-14.
作者姓名:
熊丽静
作者单位: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此种探视权可以表述为: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短期或较长期探视子女的权利。
关 键 词:
探视权
未成年子女
第38条
婚姻法
离婚后
父母
修改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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