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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改革
引用本文:赵长青.略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改革[J].中外法学,1997(1):72-78.
作者姓名:赵长青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正> 在修改刑法之机,总结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实施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中的有益精华,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我国修改后刑法中的分则条文,使之更加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准确性,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基本刑法原则,也是我国修改后刑法的基本原则。要使这一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关键问题是要科学地、具体地把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落实到分则条文上。如果分则中规定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矛盾多、疑义多,罪刑法定原则就只是形式上的“法”定,实际上还是人“定”。

关 键 词:法定刑  有期徒刑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分则  空白罪状  叙明罪状  社会危害性  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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