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引用本文: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J].中外法学,1996(2):1-7.
作者姓名: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基金项目:北京大家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就程序价值问题所作系列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正> 程序价值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在评价和构建一项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价值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根据现有的资料,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始作俑者当首推英国大学者杰罗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19世纪早期,边沁即开始了对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他曾以其对证据法研究的杰出贡献闻名于世,并提出过“证据应被自由地采纳而不受复杂规则的限制”等著名观点。然而,边沁的研究并没有局限于对证据法的技术性分析,他提出了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并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功利原则对法律程序的制约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分析。从那时以来,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著述不断出现。到本世纪七十年代,这种研究形成了一个不小的高

关 键 词:被告人  实体法  法律程序  程序价值  价值标准  程序工具主义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