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 |
| |
引用本文: | 沈岿.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J].中外法学,2011,0(1):81-95. |
| |
作者姓名: | 沈岿 |
| |
作者单位: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 |
摘 要: |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统一地、明文地写入新法之中。然而,此类国家赔偿的依据以多种形式存在。通过法律解释,行政怠职致害的各种情形,皆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下,司法怠职致害赔偿的依据较为零碎,需实务谨慎开拓其范围。更为重要的问题转而落在怠于履行职责之认定和致害赔偿责任之确定上。前者需认识到作为义务来源的多样化,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后者应视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原因结合致害、与第三人侵权共同致害的不同情形,确定国家赔偿的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而不宜奉行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
|
关 键 词: | 怠于履行职责 不作为 国家赔偿 |
State Compensation for Non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 |
| |
Authors: | Shen kui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