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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刘守芬,许道敏.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1999(6):91-97.
作者姓名:刘守芬  许道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守芬),北京大学法学院(许道敏)
摘    要:<正>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 键 词:日本刑法  受贿罪  职务行为  公务员  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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