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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应予排除
引用本文:柯葛壮.传闻证据应予排除[J].中外法学,1989(6):62.
作者姓名:柯葛壮
摘    要:<正>传闻证据有广狭二义。狭义的专指传闻供述,即陈述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不是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只是以他人在审判外所陈述的内容为其内容,也即转述他人的陈述。广义的不仅包括传闻供述,也包括各种书面陈述,凡亲身感受和经历犯罪事实的人不直接到庭陈述,而是以各种书面提出于法庭的,都在传闻证据之列。通常所说的传闻证据,是就广义而言。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上所称的传来证据与这里的传闻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关 键 词:传闻证据  刑事证据  供述  证据能力  排除法则  犯罪事实  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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