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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之理论谱系归整及其界定
引用本文:王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之理论谱系归整及其界定[J].中外法学,2013,0(2):325-346.
作者姓名:王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
摘    要: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在形式义务来源说的理论框架下,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传统形式说对先行行为范围不作实质性限定,导致先行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泛滥。本文尝试在对先行行为教义学演进素描式勾勒的基础上,揭示先行行为从归因到归责的发展历程。先行行为只有对损害结果具有可归责性,才能引发阻止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应当以客观归责标准衡量先行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定。首先,先行行为必须是一种风险创设行为;其次,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风险关联,即对受(不作为)侵害法益的保护必须符合先行行为所违反的规范保护目的。

关 键 词: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关联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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