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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引用本文: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523-547.
作者姓名:何荣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成果之一
摘    要:法治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全部基础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惩罚必须要有正当化根据。"过度刑法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反映在立法、司法和思维多个层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具有高度的社会风险与危害,它将改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削弱刑法的公众认同,阻碍社会的创新。防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必须确立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机制。当前,我们必须反对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要积极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坚守近代社会所确立的刑法保护公民自由这一根本使命。

关 键 词:社会治理现代化  过度刑法化  犯罪化原则  刑法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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