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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引用本文:金凤菊.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J].中外法学,1997(4):49-52.
作者姓名:金凤菊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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