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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
引用本文:邓建鹏.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J].中外法学,2006(5):610-623.
作者姓名:邓建鹏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讲师
基金项目:本研究系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十五”建设基金。
摘    要:一、健讼的社会清代诸如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东南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健讼现象在地方官员的著述中屡屡可见。在当时经济发达的苏南一带,健讼被称为江南之最。一代名幕汪辉祖亦曾记载湖南宁远县一带的健讼风气:“向在宁远,邑素健讼。”在徽州,民间好讼之风似乎较前朝更为加剧。直至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亦仍未曾停息。时任知府刘汝骥认为“徽州健讼之风本甲於皖省。”


ON LITIGIOSITY PHENOMENA AND EVIDENCE RULES OF CIVIL LAWSUITS IN QING DYNASTY
Authors:Deng Jianp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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