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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
引用本文:马卫军.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J].中外法学,2022(1).
作者姓名:马卫军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项目编号:16BFX0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强调自我决定,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法所关注的领域,是交往性的契约领域。非契约领域,属于个体的自治空间。刑法并不关注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内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保"结果的不发生"。对参与被害人"自我管辖领域"内的行为,立足于限制的正犯概念和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的概念,能够在教义学上得到准确解读。义务人在事实上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履行与利益损害不能显著失衡、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履行义务、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义务的"强制力"应当有别,是考量作为义务边界的因素。超出财产保护义务履行范围的,义务人完全进入到了自我管辖的空间。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被害人答责。超越人身保护义务的,应区分职业义务人与非职业义务人,分别对待。行为人创设的风险与职业义务人伤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之时,属于急迫性风险,由行为人答责。职业义务人正常履行职业义务的,属于职业性管辖。职业义务人发生误判之时,不能由职业义务人自我答责。无义务者实施保护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侵害结果自我答责。

关 键 词:过失犯  作为义务  自我决定  自我答责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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