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真实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 |
| |
引用本文: | 袁野,袁强.意思表示真实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J].中国公证,2014(7):55-57. |
| |
作者姓名: | 袁野 袁强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公证处 |
| |
摘 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
关 键 词: | 公证制度 证明标准 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 待证事实 程序规则 证明力 诉讼证明 证明活动 衡量尺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